
政務全搜索
高級搜索
登記機關在辦理登記業務過程中,發現代理人有提交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擬騙取登記行為的,將移交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發現涉嫌構成偽造印章、詐騙等犯罪行為的,會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同時,對違反《防范和查處假冒企業登記違法行為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多次從事虛假登記違法行為,或者性質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代理人,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從重處罰。
虛假登記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人,自該登記被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企業登記。受到市場監管部門較重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被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